一、电竞酒店的监管困境
住宿行业管理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管理在法律法规以及日常社会规范上,存在审批发证、营业客房开闭门、未成年人保护、及时入场执法、社会监督等多项矛盾和困境。
1. 审批发证问题。传统的网吧场所是连续的一个物理空间单元,所有的上网电脑都在这个连续的空间内,审批时颁发一本证书,而“电竞酒店”是在酒店客房里放置上网电脑,每个客房都是空间上封闭的、独立的物理单元,审批时还须审核营业场所最低面积和单机面积两个因素的限制,许可证如何颁发,是一个需要考量的细化问题。
2. 电竞酒店客房门开闭问题。普通酒店客房接待顾客后是关着门、甚至是锁着门的,需要经允许才能进入。而传统网吧场所是必须开门营业的,执法人员和社会人员可以便捷地出入。这两种不同开门方式,导致执法监管无所适从。
3. 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问题。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未成年人在监护人的监护下可以进入(入住)酒店场所;且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还可以单独住宿。而传统网吧是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未成年人保护是目前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管内容,但是住宿行业和上网服务行业的两种不同管理方式,给执法监管带来困惑。
4. 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入场执法权限问题。普通酒店客房是私密性的,除公安执法人员,一般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能随便进入。传统网吧场所门是敞开的,可以保障执法人员和社会监督人员便捷进入。而有上网服务功能的“电竞酒店”的客房,能否让非公安执法人员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便捷进入执法,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目前这在执法实践上是一个比较严峻的挑战;同样,社会大众能否便捷进入电竞酒店客房目前也无法落实,社会监督得不到保障。此外如果“电竞酒店”客房里有数名男性、女性,睡眠的有男性、女性,这种情况下不好安排男性或女性的非公安执法人员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进入执法,需要有国家规定进一步明确规范电竞酒店客房里男性、女性顾客的入场后行为。
图片来源:锦囊泛娱酒店
二、电竞酒店监管的法治分析
电竞酒店的监管,目前社会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需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管,有的认为不需要按照《条例》监管。出现不同声音的原因,除了有前述的监管困境的原因之外,还有对《条例》关于电竞酒店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解释不一致的原因,使得到目前为止电竞酒店的上网服务业务没有或者尚不宜纳入该条例监管,这反映出目前电竞酒店领域的法律规制还不健全。
从文化和旅游部官方意见来看,电竞酒店应当纳入《条例》监管,但还在政策研究中,暂不进行审批。2020年12月,文旅部出台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初步对电竞酒店等类型的综合性上网营业场所做了定性——“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但没有具体明确管理规定。2021年10月25日,文旅部在其官网答复,该部正在研究“电竞酒店”相关管理政策问题,暂不对“电竞酒店”进行审批。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未成年人保护是文化和旅游部门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内容包括市场管理、文化内容管理、安全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等,涉及到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职能,其中文化内容管理和未成年人保护是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监管的重要职责。而电竞酒店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笔者认为应当纳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管理范畴,但由于其同时涉及住宿业的管理,具体如何管需要以国家规定形式予以明确,为执法提供遵循。笔者认为,该业态是新业态并已存在数年,可以在继续维持现有的床位、电脑共在一个物理空间(客房)的经营模式的基本条件下,加强电竞酒店的法制建设和执法监管,在有关部门通力配合下共同落实好“文化内容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监管职责,依法落实和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图片来源:锦囊泛娱酒店
三、电竞酒店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为进一步管理服务好电竞酒店及上网消费者的各方权益,笔者就如何加强电竞酒店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一些建议如下:
1. 采用“1+N”的模式颁发许可证。对于兼具上网、住宿功能的由多个客房组合而成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可以“1+N”的模式颁发许可证。“1”是指整个场所获得审批的许可证,“N”是指专门为整个场所中的N个上网客房单元颁发的“许可卡”——简要显示许可证信息,放置于客房门口;也可提供电子版许可卡,在客房门口显示屏显示。审批时则要求每个上网客房单元达到上网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和单机面积的条件。
2. 明确上网客房单元状态信息显示措施。对于提供住宿功能的上网服务场所,要在客房门口设置房间状态显示卡(屏),以显示客房内男性人数、女性人数、上网人数、机位数、床位数等信息,对客房内的状态信息予以实时公示,以服务于电竞酒店场所员工日常管理和非公安执法人员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从而加强电竞酒店日常管理的规范性和执法监管的精准性。
3. 赋予非公安执法人员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便捷进入客房的权力,或者有权要求电竞酒店经营单位员工配合开房。对于电竞酒店经营单位或上网人员不配合开门或恶意阻拦非公安执法人员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进入执法,应当给予一定处罚或惩戒。从执法实践来看,电竞酒店(客房)是须要非公安执法人员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经常便捷进入执法的,应当赋予非公安执法人员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便捷进入的权力。
4. 要求电竞酒店不得接待未成年人进入,并在电竞酒店各入口处、场所内空间、客房入户门处等位置公示“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等标识。
5. 对“电竞酒店”的业态名称予以法定化。从前文来看,兼具住宿和上网服务的电竞酒店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经营业态,可以用专门的法律性规范对这种特殊的经营业态进行特别管理,并对这一业态类型的名称进行法定化——即兼具住宿和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其业态类型必须称为电竞酒店,并禁止非兼具住宿和上网服务业态的场所使用该业态类型名称。
6. 出台电竞酒店特别管理规定。建议有关国家机关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为依据,制定关于电竞酒店上网服务场所的特别规定,明确相关问题监管依据,为执法提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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