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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公证-美国证据认证-美国使馆认证
发布时间:2019-12-31 14:05:50

美国公司公证-美国证据认证-美国使馆认证

《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随着中美之前在各个领域交流的日益深入,双方的公司及个人发生纠纷也不可避免,这时在国内的法院办理诉讼时,如果有产生于美国的证据,则法院要求办理美国证据公证认证手续,请问对于美国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国一方如何办理美国证据公证认证?

根据《证据规定》第11条第 1款的规定,国外取得的证据首先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离婚案件中,从国外调取的证据,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法官不可能了解每个国家的公文书规律和特点,也不能随意传唤证人或调取物证,对其真实性的确认,便成为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特征之一是真实性。而从域外调取的证据,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法官不可能了解每个国家的公文书规律和特点,也不能随意传唤证人或调取物证。于是,对域外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确认,便成为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在域外调取的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作了规定。

《证据规定》可以说是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第1l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此条的规定,今后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是一个关于美国证据公证认证的案例。

一家美国公司起诉一家国内公司,其中有部分证据产生于美国,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时被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是这样吗? 是的,美国的证据在国内使用,就必须办理美国公证和中国驻美领事馆认证。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凡是产生于境外的证据,在使用前要办妥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因此对于产生于美国的证据,要首先:

由美国当地的公证员公证;

之后要送到所在州的州务卿办公室认证;

最后拿到中国领事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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