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沙特领事馆盖章领事馆盖章的办-理程序
申请与审核
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业务中,根据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办-理领事馆盖章时,出口企业可以委托贸促会代为办-理。
委托代理时,申请单位应填写《领事馆盖章申办表》,提交需要办-理领事馆盖章的单据文件。单据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领事馆的规定要求(语言、份数、相关单据文件);
——单据文件必须合法有效、真实可靠、正确无误;
——单据文件应当是正式制作的,根据需要可以是正本、副本、甚至是复印件(如报关单),但不能为手写。
——单据文件卷面整洁,文字、签字应当清晰;印章不清、模糊,盖倒、重复盖两个章的单据文件不受理。
贸促会签证机构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代理申请。
领事馆盖章,是指根据进口国要求,申请单位将本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有关文件或单据(证)经贸促会证明/盖章后还需递交该国驻华领事馆进行盖章的活动。
领事馆盖章既是外交领事馆职能又是国际贸易惯例,是一项时间紧、环节多、政策性都较强的业务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领事馆盖章业务量逐年递增。欢迎广大外贸公司,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随时前来垂询和办-理。
可申办领事馆盖章的文件:
1、经由贸促会或商检局(法检产品由商检局盖章)盖章 的通关结汇用的商业文件,如原产地证、商业CI、价格单、装箱单、检验证(健康证、分析证、无放射证等)、品质证/书、提单、 各类运输证明、屠宰证/书等。
2、不属于上述1的其他文件,如商业合同、协议书、委托 代理证/书、授权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资本证明以及业 务证明等(须经中国贸促会做成证明书,然后交外交部和驻华 领事馆办-理领事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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